张莹律师亲办案例
以案说法
来源:张莹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11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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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起故意杀人案上诉的成功辩护
案情
广东罗定市素龙镇黄某旷、黄某彬(未成年人)、黄某淼、黄某佳、黄某成因故意杀人于2009年3月份先后被刑事拘留,同年4月8日被罗定市人民检察院逮捕。罗定公安局侦查终结本案后将案件移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,经罗定检察院审查,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,将案件依法移送云浮市检察院审查起诉。2009年10月10日云浮市检察院以云检刑诉(2009)37号起诉书将案件起诉至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云浮市检察院指控:2009年3月2日晚上,被告人黄某旷、黄某彬、黄某淼、黄某佳、黄某成等十几人在罗定星会酒吧268房喝酒娱乐。次日凌晨零时许,与同在该酒吧238房喝酒娱乐的人发生矛盾,引发双方争执,后被酒吧工作人员劝阻。黄某旷、黄某彬、黄某淼、黄某佳、黄某成等人觉得被238人员欺负,感到气愤,经商量后决定带作案工具返回星会酒吧找238房人员报复。凌晨零时30分许,黄某旷、黄某彬在家中各拿一支自制火药枪藏于身上,与其他被告人分乘3辆摩托车出发返回星会酒吧附近,沿途寻找作案对象。当行至罗定市龙岗花园附近路段时,将在该路段驾驶摩托车、面包车和出租车经过的一帮人确定为作案对象,并驾车追赶其中谢某某、陈某某、陈某某三人合乘的摩托车。在此期间,黄某旷、黄某彬各开了一枪。被害人陈某某被击中左肩背部,之后因抢救无效死亡。
公诉机关指控5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,要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被告人黄某旷的家属从广州聘请了律师为其辩护。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黄某旷、黄某彬、黄某淼、黄某佳、黄某成因在娱乐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执,为泄愤而实施报复。被告人黄某旷持枪射杀并非与其发生争执的人,致人死亡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、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。
一审判决后,黄某旷不服判决,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其家属通过律师同行委托我为其二审辩护人。
辩护
笔者受理此案后,及时、全面研究了案情,发现原判决尚有部分事实不清:根据与被害人同座一辆摩托车的证人谢某某、陈某某的证言一致证实,案发当晚共听到两声枪响,被害人陈某某是中了第二枪死亡的。但原审判决认定是黄某旷开第一枪,黄某彬开第二枪。而且两支枪是同型号的,弹药也是同的,为什么黄某旷的子弹含有PB元素,而黄某彬的子弹却没PB元素,因被害人陈某某的衣服有PB元素,原审判决认定其是被黄某旷开枪打死的。笔者发现以上疑点后,多次到罗定看守所会见了黄某旷,与其反复沟通,达成一致意见,由其本人向高院申请对枪支弹药重新进行鉴定。而笔者则提前向广东高级法院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。广东高院受理案件后,决定开庭审理本案。
2010年10月13日上午9点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罗定市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准时开庭。笔者依法出庭参与辩护,提出原判决认定被害人之死是黄某旷开枪射杀是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的,并提出对原枪支、弹药鉴定的质疑。要求省高院本着少杀慎杀原则,对黄某旷该判。出庭的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人员则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建议维持原判。
控辩双方各持己见。笔者提出申请法庭对黄某旷、黄某彬的枪支、弹药进行重新鉴定。
结果
本案经开庭审理后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虽然没有对枪支、弹药进行重新鉴定,但采纳了笔者的其他辩护意见,于2010年12月20日依法该判上诉人黄某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。
评语
该案体现了在我国的死刑适用中仍要坚持“少杀慎杀”原则,可以有效地避免或减少错杀。
作者: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
张莹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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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罗定市富豪东路2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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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张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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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广东戴尔蒙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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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4453*********5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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